何种行为算是破坏婚姻家庭 何种行为算是破坏婚姻家庭罪
2024-06-26
更新时间:2024-06-26 10:04:51作者:佚名
结婚证是用于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而通过法院起诉离婚,为证明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都要提供结婚证,但有的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没有、遗失或者损毁了结婚证,那是否就无法起诉离婚了?下文为您做一个详细的解答。
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未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分情况处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2、1994年2月1日以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请求离婚,那么一般会被告知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申请离婚,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如果当事人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且是要求对当事人因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是子女抚养纠纷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所以,根据该规定若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但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领结婚证的,一般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到场进行拍照才能补办结婚证。
而诉讼离婚往往是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才会去起诉离婚,不同意离婚的那一方往往不会配合对方去补办结婚证。
这种情况下如何去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呢?根据民政局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因此,想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但在实务中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具离婚登记证明,该怎么办?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可以持自身合法身份证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要加盖婚姻登记档案相关部门的印章才有效。
加盖婚姻登记档案相关部门印章的复印件也可作为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依据,当事人可以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就是对“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的解答,没有结婚证要求离婚有两种不同的情形,所以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也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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