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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24-02-14 10:04:08作者:佚名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一、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指的就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第三,必须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认定的处罚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其他说明是什么?

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第三,必须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对教育教学机构的安全完好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上述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教学环境的公共安全。

在当代的社会教育设施的安全性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如果说教育设施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危险,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也没有及时的进行报告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是重伤的,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一般情况之下是需要对于直接责任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惩罚的。

本文标签: 安全事故  设施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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