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确定)
2024-05-11
更新时间:2024-05-11 05:02:47作者:未知
俗话说,“十年看婆,十年看媳”,前十年婆婆怎么做,后十年媳妇就会怎么做。
其实这句话很有道理,儿媳进家门的前十年可以说是最困难的阶段,如果没有婆婆的帮助,怀孕生养孩子,整个期间长达三五年很辛苦,如果上班,既要照顾孩子又想打拼事业往往力不从心。
这时婆婆要是能对儿媳好一点,帮衬儿媳照顾小孩,在生活上予以帮助,往往会让儿媳非常感激,当婆婆老了,儿媳也更愿意孝顺婆婆。
可现实屡屡让人失望,有的婆婆从没把儿媳当作自家人看待,儿媳怀孕坐月子整个期间什么都不管,甚至各种找茬挑事,导致婆媳矛盾不断恶化,而当蛮横的婆婆老了以后,常会倚老卖老,提出让儿媳赡养自己,儿子甚至会站在母亲一边,劝说妻子“以德报怨”赡养公婆,这有点不讲道理吧?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注意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虽说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要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毕竟儿媳不是由公婆养大的,老了却让儿媳承担赡养义务这是不合适的。
虽说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在家庭关系中,儿子是父母的第一赡养义务主体,儿媳对公婆仅具有一个笼统的协助义务,比如帮丈夫暂时照看年迈的公婆等。
讲到这儿不算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丈夫不幸去世,儿媳出于善良、恩情,在丈夫去世后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照顾公婆,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当公婆去世后,儿媳能继承公婆的财产吗?
二、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财产吗?
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所以对于公婆的财产,儿媳一般也没有继承权,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儿媳是可以继承公婆财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简单说,丈夫去世,妻子出于好心长期照顾公婆,又出钱又出力,为其养老送终,妻子对公婆的财产有继承权。
注意这里的限制,若公婆私下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其他子女,妻子对公婆的财产是没有继承权的。
在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老人除了已故的儿子外还有其他子女,可能这边被儿媳照顾着,又偷偷写份遗嘱把财产留给其他子女,先不说财产有多少,光是这种做法就让人心寒,那么如何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呢?儿媳可以和公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儿媳负责公婆的生养死葬,当公婆百年后,儿媳则根据协议的约定取得公婆的财产。
此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不必担心遗嘱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这样老人就无法通过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其他子女。
如果公婆真心愿意让你照顾他们,把你当做子女来看待,说明他们心如明镜,自然不会把财产留给从未照顾过他们的“亲生子女”。
当然,善良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法律制度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人们才会更愿意尽善,让家庭更稳定、社会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