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不在户口所在地可以办理离婚吗)
2024-06-12
更新时间:2024-06-12 10:04:59作者:佚名
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共同生活的双方需要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结束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财产的状态,将共有财产分割为个人财产。
但离婚纠纷大部分都可以概括为两类,就是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纠纷,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双方都会有自己心中的目标方案,很多当事人由于无法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选择了诉讼离婚。
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离婚财产纠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案件,同时也是相当需要聘请律师进行帮助的案件,本文将为大家讲述一个亲办案例,帮助大家了解如果发现对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隐匿财产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相关姓名地点等做模糊处理)
一、基本案情
赵某和吴某婚内育有一子吴小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协议离婚并在协议当中约定,吴小某的抚养权归属于赵某,吴某定期支付抚养费,目前一家居住的房屋归赵某所有,男方的公司以及汽车等财产归属于男方。
然而在2019年赵某起诉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时,意外发现吴某居住的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在分割财产时吴某隐藏了这一财产,因此该房产没有进行分割。
在发现吴某当年离婚时隐匿财产后,赵某在进行法律咨询后,选择了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来为自己进行代理,帮助自己争取合法权益,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给付该套被隐匿房产自己应有份额的对价。
二、案件争议点
在庭审过程当中,吴某辩称赵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且该套房产是在双方离婚之前的分居期间使用个人的工资支付首付,还贷也使用的是个人的财产,该套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赵某早在离婚前就知道这套房产的存在。
针对被告的辩解,我方首先针对吴某主张的诉讼时效和赵某的知情时间点进行了反驳,吴某主张赵某远在离婚前就知道该套房产的存在并不能出示任何证据,且该套房产在离婚协议中也没有被提及,赵某没有理由在十年之后突然提出分割一套早就知道存在的房产,在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时得知该套房产的存在是合理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得知房产存在时起算。
同时针对被告主张该套房产为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居并不能构成婚姻关系的中断,因此即使处于分居状态,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产生的工资和收益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此主张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在无法主张诉讼时效和个人财产后,吴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应当将“男方的公司以及汽车等财产归属于男方”中的等包括这套房产,这一解释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房产的价值远远高于汽车,以“等”字涵盖价值更高的房屋,违背常理。
三、案件结果以及意义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人民法院按照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衡量房屋价格后,判决吴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二百余万。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我方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并制定了诉讼方案,针对对方可能主张的事实进行了针对性的准备,从而顺利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份额。
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案件,很多当事人会认为这属于再平常不过的普通民事案件,从而忽视诉讼中的各种细节,法律是需要证据和逻辑的,在进行诉讼、希望自己的请求得到法律支持时,需要运用专业知识的律师来为您保驾护航;如果您有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咨询和解答,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