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11-03 13:25:28作者:未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使用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及擅自调换,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拒绝恢复原状,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