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6-14 13:23:09作者:佚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在职工受工伤时,适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职工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