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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醉驾量刑标准最新 桂林醉驾量刑标准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3-12-27 19:16:46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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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醉酒驾车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关于醉驾的认定和立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三、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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