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7-27 21:09:33作者:未知
居民用气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第一阶梯销售价格调整为2.18元/m³
第二阶梯销售价格调整为2.62元/m³
第三阶梯销售价格调整为3.27元/m³
图源: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优惠政策
城区低保、特困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燃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城燃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2.05/m³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次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从2023年8月9日起执行
非居民用气
一、各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基本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生活用气,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服务设施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2.20元/m³。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04元/ m³。
3、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94元/ m³。
二、执行时间
2023年8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2023年咸阳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解读
一、价格调整政策依据
(一)上游国家门站价格
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上游门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可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二)下游城市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要求各地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2019年4月经价格听证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理顺咸阳市城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咸发改物价〔2019〕175号),建立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含季节性上下浮动)变动幅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5%,我市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
二、销售价格调整因素及主要内容
(一)居民用气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何调整?
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调0.13元/m³,其中,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调整为2.18元/m³、2.62元/m³元、3.27元/m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基本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生活用气,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服务设施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2.20元/m³。
低保户、特困户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2.05元/m³执行。
2.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什么上调?
答:当前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气源来自省天然气公司,气源价格由省天然气公司负责制定并与我市天然气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自2021年起,上游气源企业上调我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涨幅为5%,未达到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条件,不予联动。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在基准门站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5%(目前,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我省天然气基准基准门站价格为1.22元/m³),因此我市天然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增加0.183元/m³。为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保证我区城燃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需求,根据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也应上调0.183元/m³,考虑到涨幅过高,本次联动市天然气公司承担涨幅的5%,价格联动疏导10%,我市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0.13元/m³(含4%购销差率)。
3.本次调价对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壁挂炉采暖用气)支出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市天然气公司2022年度用气分析,我市居民每户家庭(生活用气)年均用气量约146m³,月均12.17m³,居民用气价格上浮0.13元/m³,每户家庭年(生活用气)支出增加18.98元(月增支1.58元);我市壁挂炉采暖家庭年采暖用气量约1200m³,月均300m³(采暖季4个月),居民用气价格上浮0.13元/m³,壁挂炉采暖家庭采暖季用气支出增加156元(采暖季月增支39元)。
4.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是否需要听证?
答:鉴于2019年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时已召开了听证会,并明确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含季节性上下浮动)变动幅度累计达到或超过15%,我市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今后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5.调整后的价格何时开始执行?
答:按照中省文件要求,有预付卡用户的,要留足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为保障居民用户购气需求,留足购气时间,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时间确定为发文后15日执行,从2023年8月9日起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
6.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何调整?
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2.76元/m³调整至3.04元/m³,较现行价格上浮0.28元/m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66元/m³调整至3.94元/m³,较现行价格上浮0.28元/m³。
7.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4月1日调整后为何还要再次调整?
答:今年3月末,由于上游天然气购销合同还未明确,经初步了解,今年合同价格整体涨幅预计略高于去年。为了确保4月1日天然气价格政策由采暖季到非采暖季平稳衔接,保障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气价格暂时恢复执行2022年淡季价格,待城燃企业与上游完成2023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根据采购成本核算情况,视情再行调整销售价格。对暂行期间与实际涨幅发生的偏差(实际盈亏),结转到后期价格联动中予以疏导。6月上旬,我市天然气公司与中石油、省天然气公司签订了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2023年4月1日-2023年10月31日中石油、省天然气公司销售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1.22元/m³)基础上,非居民用气“均衡1”价格上浮20%执行1.464元/m³,“均衡2-定价”价格上浮80%执行2.196元/m³,“均衡2浮动”价格按照“月度东北亚现货LNG均价(月度JKM均价)+进口合理税费(增值税等)+接收站气化外输费(约0.4元/m³)”执行,其中JKM现货价格采用中石油预估价格4-6.2元的中间值5.1元/m³进行测算。综合前期价格联动和我市天然气购销情况实际测算我市非居民用气采购价综合平均涨幅66.15%,涨幅达到联动幅度15%上限要求,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因此4月1日暂行价格废止,8月1日起执行新的联动价格。
8.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价格何时执行?
有预付卡用户的,要留足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同时考虑城燃企业燃气表调时间的实际情况,淡季价格联动执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8月1日-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