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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5-24 18:25:42作者:佚名
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根据《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 16 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缴存
第四条 申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缴存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真实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 缴存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时,原单位建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缴存人自行办理封存手续。
(二) 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缴存人的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其中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须本人柜面办理,不得代办,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 月缴存额
缴存人可自行确定月缴存额,每月均可自主变更。
月缴存额应符合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关于缴存额的规定。缴存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法扣除。
(二) 缴存方式
缴存人可采取定期委托代扣或自主缴存方式按月缴纳支持使用数字人民币
1.缴存人选择定期委托代扣缴存方式的,应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用于关联的银行卡应为缴存人本人在开户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缴存人应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受委托银行按照《缴存使用协议》中约定的月缴存额从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扣缴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选择自主缴存方式的,应按月主动办理汇缴手续。
第十条 缴存人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累计缴存月数满 12 个月,公积金中心对存储时间满 12 个月的资金部分,最高给予 1% 的缴存补贴,每年结息日将缴存补贴计入灵活就业者个人账户。最后一次结息日至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新计提的缴存补贴将再次计入灵活就业者个人账户。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缴存补贴停止计算。
(一) 缴存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时,原单位建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缴存人自行办理封存手续。
(二) 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缴存人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累计缴存月数满 12 个月,公积金中心对存储时间满 12 个月的资金部分,最高给予 1% 的缴存补贴,每年结息日将缴存补贴计入灵活就业者个人账户。最后一次结息日至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新计提的缴存补贴将再次计入灵活就业者个人账户。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缴存补贴停止计算。
贷款结清后再次累计缴存月数满 12 个月,公积金中心对存储时间满 12 个月的资金部分仍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
第十一条 缴存人个人账户管理:
(一) 缴存人个人账户自愿停止缴存当月,应及时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二) 缴存人账户停缴 3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缴存时间间断。启封后当月汇缴重新记录连续汇缴时间。
(三) 缴存人个人账户设立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注销个人账户。
(四) 缴存人自愿缴存的个人账户与单位建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间不能转移合并。
(五) 原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已设立的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转入灵活就业者缴存专户,申请贷款条件仍执行连续缴存满6个月。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后,累计缴存月数满 12 个月,公积金中心对存储时间满 12 个月的资金部分给予缴存补贴。转移后,原《济南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终止。
第三章提取
第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可办理个人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且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依照规定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账户余额。
第四章贷 款
第十四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 (含)以上,在购买自住商品房时,凡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先后以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缴存账户的
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均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三)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X15。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办理渠道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可通过线下、线上多渠道办理。第六章附 则第十八条 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建金 [2018] 46 号) 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原《济南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济住中字[2018] 12 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山东省、济南市等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