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6-08 10:56:06作者:未知
第九条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全省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伤认定管理体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工伤认定管辖权划分
中央驻陕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县两级工伤认定工作机制。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
工伤认定案件涉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省、市(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 下简称劳鉴委),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含工伤保险、养老 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工会、国资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区)劳鉴委负责本辖区内和委托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劳鉴委负责对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和无等级的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且按规定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中提供虚假证据、资料、陈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