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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5-17 18:11:03作者:未知
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出台,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租金标准、配租规则等管理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加快将我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明确获得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三、工作进展
我局于5月12日正式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厦房租赁【2022】19号)。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本办法开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范围期限
本《操作细则》适用我市范围内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五、主要内容
《操作细则》主要包括项目认定、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附则共四个方面内容。
(一)项目认定
1.认定流程。认定以直接认定、存量项目认定、新增项目认定等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符合认定条件(一)(二)(三)(四)项的项目,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认定条件(五)(六)项的存量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认定,经多规合一平台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符合认定条件(五)(六)项的新增项目,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认定。
2.认定书有效期。根据租赁住房来源、是否领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转型资金等条件的不同,认定书有效期也有所区别。其中,新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少于10年;改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同时领取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改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少于8年,未领取的不少于6年;盘活项目认定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少于6年。
3.认定书期满。认定书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出续期申请,若项目主体为非产权单位,还需同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不再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认定书到期后自动退出认定。
(二)租金管理
1.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的95%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2.租金评估。项目初次定价或调价时,项目主体应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租金评估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将评估结果报市住房局备验。
3.租金认定。项目租金明细由项目主体自行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均须报市住房局备案。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申请续办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应在申请认定的同时办理租赁价格备案手续。
4.租金收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收取(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三)配租管理
1.配租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合法就业且无自有住房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中优先向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进行配租。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针对企业无房员工进行配租。
2.配租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配租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方式,集中配租期间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集中配租剩余的房源开展常态化配租。
(四)附则
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一)主动退出认定
认定书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出认定的,项目主体应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并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
(二)认定书撤销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取得认定书后存在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五类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局核实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项目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项目,将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取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项目主体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租金收取规范
除房租和按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外,项目主体不得再另行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费用。项目主体可以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五)项目认定办理地址及电话
1.思明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思明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五里88号立德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5020723
受理邮箱:fwzx_smz@xm.gov.cn
2.湖里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湖里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金鼎巷1号
联系电话:5596756
受理邮箱:fwzx_hlz@xm.gov.cn
3.集美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集美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65号二楼
联系电话:6281663
受理邮箱:fwzx_jmz@xm.gov.cn
4.海沧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海沧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钟林南里12号
联系电话:6899573
受理邮箱:fwzx_hcz@xm.gov.cn
5.同安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同安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朝洋一里26号第五层
联系电话:7131622
受理邮箱:fwzx_taz@xm.gov.cn
6.翔安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翔安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溪尾一里20号
联系电话:7767109
受理邮箱:fwzx_xaz@xm.gov.cn
七、关键词诠释
(一)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
存量项目指已建成的租赁住房项目,一般为操作细则实施前已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新增项目指未建成的租赁住房项目,一般为操作细则实施时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还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二)新建、改建、盘活项目
新建项目主要为通过新供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企业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自有用地建设、商品住宅用地配建、城市综合配套项目配建等方式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为按照我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改建的项目;盘活项目为利用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的项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先生
联系电话:0592-285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