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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3(珠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3年)

更新时间:2023-08-22 10:48:16作者:未知

珠海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3(珠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3年)

  珠海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3

  没有新政策,根据以往的政策执行!

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以往政策已经享受一次性奖励或补助(包括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100%发给,以及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了相关政策)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不再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珠人口计生〔2009〕45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奖励金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奖励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一)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金按工资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其他人员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补助给各区。

  第六条奖励金的申请。

  (一)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达到奖励年龄前2个月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家庭、独生子女光荣证遗失或在外市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原办证单位的其他相关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财政供养人员填写四份)的《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2010年12月31日起,因个人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在达到奖励年龄后3个月内没有申报者,不予补发奖励金,奖励金从其申报并审核通过后下月开始计发。

  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新增/减少)》(以下简称《登记表》)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材料不全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各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月对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报请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经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人。财政供养人员收到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书面告知或审核的《申请表》后交回退休单位,由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励金核准手续。

  (六)汇总、存档。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各镇(街道办)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其中区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第八条奖励金的发放。

  (一)财政供养人员,随补充养老金渠道发放。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随工资渠道发放。

  (二)其他人员,由各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奖励金。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

  (三)2009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申请对象死亡,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申请)的,奖励金一次性补发[奖励额=(奖励对象死亡年龄-奖励规定年龄)×月标准]。

  第九条奖励对象信息的变更。

  (一)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村(居)委会须及时上报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并统一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移交确认手续和信息变更工作。

  (二)外市户籍人员迁入我市之前,不论以往如何享受本地的奖励或补助政策,均应向迁入地的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申请确认,并从申请确认之月起,按我市规定执行。

  (三)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条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市外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含盲残中低盲一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村(居)委会的职责:

  1.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登记表》,建立信息档案,并协助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的公示工作。

  2.协助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等有关事宜。及时掌握奖励对象新增、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情况,填写《登记表》,在每月上旬将上月《登记表》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报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

  (二)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1.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建立奖励对象信息档案。审核、汇总居委会填报的《登记表》,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2.负责对领取奖励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与公安户籍部门核对领奖人员变更资料,防止出现对奖励对象情况变更不掌握或死亡后继续领取奖励金的现象。

  (三)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核确认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建立奖励对象信息档案。负责确认、汇总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对象每月变动名单,填写《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月变更情况汇总表(新增/减少)》,及时报区财政部门和通知代发单位,并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计划生育奖励执行情况

  2.协助当地财政部门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发单位的工作,并做好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工作。

  3.每年10月底前对下年度本辖区内户籍人口应奖励人数进行调查统计,制定年度奖励预算,并在11月5日前将经费预算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做好资金预算和统筹工作。

  (四)区财政局的职责:

  1.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2.建立奖励资金专户,负责归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金。

  3.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决算和统筹工作,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4.及时将奖励专户归集的资金按期拨付代发单位的代发帐户。负责本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的发放。

  (五)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

  1.负责检查各区计划生育奖励办理、发放情况。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受理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行政复议申请。

  2.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维护和管理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网上申报和查询系统。

  3.核实领取和新增奖励人数,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全市奖励决算预计数、下年市本级奖励预算数,每年3月前将上年度全市奖励实际决算数报送市财政局,以便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和下拨工作。

  (六)市财政局的职责:

  1.审核市人口计生局报送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预决算,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补助拨到各区奖励金专户。负责市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的发放。

  2.会同市人口计生局等部门对上年度奖励金支出情况进行清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的职责:

  1.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

  2.公安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对奖励对象迁出、迁入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3.监察部门协同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虚报、骗取、冒领奖励金以及弄虚作假、挪用克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代发单位的职责:

  1.与有关区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2.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代发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区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签: 计划生育  人口  奖励金  对象  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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