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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审核标准

更新时间:2024-01-05 13:20:22作者:佚名

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审核标准

  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审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含无暖气),持经民政部门审验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大连市城市居民特困供养证》及社会化发放存折、户口簿、房证、身份证申请登记。

  (二)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含无暖气),包括大龄夫妻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及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未享受采暖费补贴的居民家庭。

  1.大龄夫妻双失业家庭认定标准:法定退休年龄内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申请人须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双方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房证申请登记。

  2.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认定标准:法定退休年龄内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配偶死亡或本人未婚且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申请人须持本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房证申请登记。

  3.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及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认定标准:本人配偶死亡,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及以下)读书,且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申请人须持本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房证申请登记。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未享受到采暖费补贴的居民家庭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未享受到采暖费补贴。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扶证、房证申请登记,并出具书面告知承诺,街道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二、特殊情况

  困难居民的户口簿、房证和所需证件的内容原则上应一致,但下列情况也可视同符合申请采暖费补贴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关凭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可申报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

  1.虽无产权证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发票的;

  2.动、回迁户持拆迁安置协议的;

  3.异地居住(限于市内城区户口与房证地址不一致的),在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低保户、特困户除外),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是申请人的;

  4.享受市廉租、公租住房政策救助(含实物配租和租住暖气房且享受租赁补贴)的;

  5.因小额贷款房产证抵押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抵押合同;

  6.军产房屋没有房证的,需提供水电费等有效缴费凭证;

  7.同一住宅但户口簿与房证地址不一致的;

  8.居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房子,但老人去世后,房证未更名的,需本人出具书面告知承诺;

  9.夫妻双方有一方去世,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去世一方,未办理更名手续的,需本人出具书面告知承诺;

  10.配偶正在服刑,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服刑方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可申报采暖费补贴: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分散供养申请人或保障证、特困供养证家庭成员栏中成员姓名的;

  2.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应征入伍子女的;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的户口和房证不在市内同一区,由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分散供养所在区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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