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5-10 13:49:56作者:佚名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要点》《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保定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6月30日对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开展年检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年检年审的对象
为2023年5月份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二、年审地点
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本人持低保证和特困证到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村(居)委会接受年检年审,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场的可由近亲属或村(居)委会干部代办。
三、年审方法和步骤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社区、村(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充分了解社会救助政策,明白年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村(居)两委干部的配合下对本辖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依据政策逐户进行年检审核,准确掌握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将符合提标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年审内容
本次年检年审重点清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有自然减员未及时申报的;
3、城市低保对象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4、男方年龄在60岁以下,女方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有责任田不耕种,家中无特殊情况的;
5、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等交通工具的;
6、进入开发小区居住或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或虽无自有住房,但租住在高档装修房内者;
7、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户出来办低保的;
9、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10、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1、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12、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4、各级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基层干部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
15、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五、年审要求
1、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接受年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审的,须出具有关证明。
2、年检需提供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本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本、低保证、低保存折,本人签字的《诚信承诺和授权核查委托书》、无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残疾证、1年内的病历诊断证明(县级或县级以上)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证件和资料需带原件。
3、经年检年审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和未按时参加年检年审,证件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配合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入户调查的,一律视为年检年审不合格。
4、所有年检年审合格的对象在相关证件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确认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要出具退出告知书,说明具体原因,并在原名册后备注说明“停止救助”,7月10日前,反馈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以上年检要求请各乡镇(街道)通过村(居)公开栏、高音喇叭、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广而告之,并欢迎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安国市民政局24小时值班电话:0312-3552319
社会救助股:0312-3554368
祁州路街道办事处:0312-3520021
药都街道办事处:0312-3550108
郑章镇:0312-3462773
伍仁桥镇:0312-8731916
北段村乡:0312-8731880
南娄底乡:0312-3418407
西城镇:0312-3469036
西佛落镇:0312-5315521
石佛镇:0312-3426156
大五女镇:0312-6185005
明官店乡:0312-3491098
安国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