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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更新时间:2024-01-09 13:38:50作者:未知

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已确定的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⑥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规定的。

  扩展阅读

  如何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本文标签: 家庭财产  低收入  收入  人员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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