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2-14 15:51:31作者:未知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失业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3545”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去产能企业减员人员。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1号)
联系人:王利菲
咨询电话:5025909
(一)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劳动者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1.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12个月内提出申请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陈宇
咨询电话:5025909
2.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12个月内提出申请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陈宇
咨询电话:5025909
3.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陈宇
咨询电话:5025909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4.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12个月以内参加并完成职业培训的各类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外协)人员)。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的,可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企业会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规模以上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不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支持学徒根据本人意愿进行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注 册,学徒期满后可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按规定给予先行拨付不超过60%的培训补贴资金。
文件依据:①保人社传〔2020〕48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释义的通知》的通知②保人社函〔2022〕77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白晨光
咨询电话:0312-5090377
5.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合同期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梁烨凡
咨询电话:5025909
6.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梁烨凡
咨询电话:5025909
7.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梁烨凡
咨询电话:5025909
8.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另行确定。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杨杨 梁烨凡
咨询电话:5064111 5025909
(三)支持自谋职业政策
求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9.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行政机关、无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政府负担生活补助的100%;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由政府负担70%;企业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由政府负担60%,剩余部分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到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确定就业见习单位,指导见习单位合理设置见习岗位,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要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检查评估力度,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不能严格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等规定的不认定为见习单位。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齐旭东
咨询电话:5022199
10.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66%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财政直管县的补贴标准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张莹
咨询电话:5025909
11.灵活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66%的补贴。财政直管县的补贴标准可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联系人:张莹
咨询电话:5025909
(四)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学年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工院校预 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三次培训和鉴定考核补贴。
12.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 号)执行。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2、13项文件依据:①保人社传〔2020〕48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释义的通知》的通知②保人社函〔2022〕77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白晨光
咨询电话:0312-5090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