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8-08 18:42:14作者:佚名
(一)承办单位。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从省级招标确定的7家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选定4家承办全市大病保险,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承办服务框架性协议,承办期限为3年。
(二)服务协议。根据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由市医疗保障局与具体承办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年一签。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保险服务协议签署后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属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三)承办费用。大病保险承办费用从年度大病保险费中列支,基准费用按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3%计取;建立管理控费激励机制,大病保险费结算后(包括扣除承办费用后)有结余的,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分档提高当年承办费标准。具体为:结余在当年筹资总额5%以内时,不提高承办费;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5%(含5%)—10%时,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承办费率为4%,年度考核优良的单位承办费率为3.5%,其他不提高承办费;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10%(含10%)以上时,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承办费率为5%,年度考核优良的单位承办费率为4%,其他不提高承办费。
(四)资金管理。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大病保险联合办公机制。要充分发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服务网络优势,加强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现场调查核实,对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实地监督审核、受理申报,对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全面复核复审。除特殊困难群体“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大病保险补偿资金应按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并向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五)服务提升。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稳步推行全省范围内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建立与“一站式”结算相适应的全流程资金管控机制。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大病保险经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