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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业务办理指南(桂林市工伤保险科电话)

更新时间:2023-12-25 19:44:59作者:佚名

桂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业务办理指南(桂林市工伤保险科电话)

  停工留薪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工资发放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即使职工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办理流程:

  认定条件:认定工伤之后,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理地点: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人社局窗口25-30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路线:可乘坐61路、66路、83路、85路、86路、91路、501路、K307路公交车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往东方向步行约200米到达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即可。

  申请材料:

  1、桂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鉴定表(点击此处下载鉴定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办理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每次250元

  常见问题:

  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就不能休年休假了吗?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注意事项:

  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本文标签: 工伤  职工  职业病  劳动能力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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