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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户口申报登记指南 南京户口申报登记指南最新

更新时间:2023-06-09 13:30:35作者:佚名

南京户口申报登记指南 南京户口申报登记指南最新

  一、出生申报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政策外生育出生: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

  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上仅有母亲信息,申请随母亲落户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如申请随父亲落户,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

  由子女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其直接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新生儿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出生时所在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或社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社区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均在集体户、社区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除外)、社区户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户口从集体户、社区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出生申报地为灭失的家庭户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社区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

  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单独立户,也可以向一方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还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可以持女士官现役部队证明向女士官部队驻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子女户口应当随迁。

  本人在国外出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

  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双方到场签署选择中国国籍声明。

  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本人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其出生申报时,应当核查其父母户内登记的子女户口情况。

  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定期将办理出生登记的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

  (三)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

  (四)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

  (五)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和被收养人户口迁移证,为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户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对私自收留弃婴(儿)的个人,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应做好接处警登记,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动员收留人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收留人有收养意愿的,收养登记机关负责审查或评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 DNA、指纹和照片,与公安部“打拐 DNA 数据库”、“失踪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

  对不属于被拐和失踪人员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留人进行公告 60 日后,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派出所可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的,可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助养或寄养手续,由助养或寄养人凭该手续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社区集体户落户手续。不符合助养或寄养条件的,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户口登记,也可以由收留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指定该弃(婴)儿监护人,由监护人申请在该居(村)委会的社区集体户进行户口登记。

  三、南京户口恢复申报流程

  第四节 其他情形申报

  第五十三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和香港居民身份证,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四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五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十六条 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籍、复籍证明;

  (二)入境使用的护照;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符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所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证明,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未成年人因以上四种获准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十七条 对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打拐救助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凭公安机关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期满30天后,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八条 对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由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经过3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九条 因智力障碍或聋哑文盲,无法说明原籍地址、真实身份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一律要采集DNA、指纹和照片,与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失踪人员数据库”进行DNA比对,不属于被拐和失踪人员的,同时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的单位集体户或者社区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属于智力正常但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说清原籍地、真实身份的,以及疑似外籍人员的,由现居住地(或助养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接处警登记,待查清身份后再处理。

本文标签: 户口  公安机关  监护人  收养人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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