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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汕头提高部分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汕头市异地就医)

更新时间:2024-01-09 19:27:23作者:未知

2024汕头提高部分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汕头市异地就医)

  2024汕头提高部分异地就医情形支付比例

  具体是:

  1.异地长期居住及职工异地生育人员。参保人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手续在备案就医地的定点机构就医(含门诊,下同)的,以及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有效期内,在所转诊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8个百分点。

  3.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参保人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在备案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15个百分点。

  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就医地选定1家提供联网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4.按本条第2、3点规定调降后支付比例低于50%的,按50%的比例支付。

  调整前后报销比例变化如下表所示:

  注意:

  1、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就医地提供联网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办妥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可选择2家,其他人员选择1家。

  2、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耐多药肺结核(31号)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职工85%,居民75%。

本文标签: 异地  医疗机构  人员  比例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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