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5-18 03:27:02作者:佚名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效能,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彻底解决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职工不能提取问题,更好满足职工购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1年7月5日起简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要件
1.职工以现金或商业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即可提取。
2.职工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契税证明。
二、提取时限
职工以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额度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职工,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自偿还贷款之日起已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金额。
四、有关说明
1.2021年7月5日(含)后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须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2021年7月5日前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且在2021年7月5日前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21年7月5日前已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即持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要件,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2021年7月5日(含)后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
4.本通知自2021年7月5日起执行,《关于阶段性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34号)和《关于阶段性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实施细则》(沈住公发〔2016〕35号)即刻废止。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5日
政策解读:
一、提取要件
《通知》仅对简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做出了说明,具体申请要件须根据联网核查结果区别提供。
(一)职工申请提取事项经联网核查,可核查出以下有效信息的,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即可办理提取:
婚姻信息、备案登记信息、不动产权信息、契税缴纳信息、银行借贷及还款信息。
未核查出的有效信息,职工仍需提供对应要件办理提取。
(二)职工申请提取事项经联网核查,未核查出有效结果的,应提供如下要件:
现金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提供)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契证》(无《契证》的,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Ι类储蓄卡)。
商业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提供)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银行借款合同;
5、银行还款凭证;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Ι类储蓄卡)。
组合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提供)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银行还款凭证;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Ι类储蓄卡)。
二、提取时限
1.职工以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
2.职工以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在偿还贷款本息期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
1.现金购买我市自住住房可提取额度不变,即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首次申请提取的职工,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自偿还贷款之日起已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金额;非首次申请提取的职工,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当年还款本息额。
首次申请提取条件以家庭为单位核准。就同一房产,夫妻双方如一方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尚未提取,新政执行后,未提取的一方应视为非首次提取。
四、有关说明
1.2021年7月5日(含)后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须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同一地址住房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不动产权证并行的规定。
2.2021年7月5日前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分两种情况办理:一是在2021年7月5日前未下发不动产权证的,2023年7月5日前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均可提取,超过期限的不可提;二是在2021年7月5日前已下发不动产权证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即持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要件,自不动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
3.2021年7月5日(含)后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
4.联网核查原则上以职工身份证号为共享信息索引,对于职工身份证号不能索引对应其核查内容的,需职工自主申报提取事项的申请信息,供中心联网核查。核实职工住房信息需职工自主提供不动产登记编号(或档案号或案卷号)或备案合同号;核实职工银行储蓄卡信息需职工自主提供银行储蓄卡卡号。
五、举例说明
1.职工2017年5月1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不动产权证至2021年7月5日仍未下发,该职工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即在2023年7月4日前申请提取。
2.职工2017年5月1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于2020年5月1日下发,该职工在2022年4月30日前申请提取。
3.职工2021年7月6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需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等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备案合同丢失,2023年4月1日下发不动产权证,在2023年7月5日前持已下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也可申请提取。
4.职工2017年5月1日现金购买我市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于2019年5月1日下发,职工2021年7月1日申请提取,该职工不动产权证已超过两年,不予提取。
5.职工2017年5月1日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2020年5月1日下发,夫妻双方就此房产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2021年7月6日,夫妻首次申请提取,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提取2017年首次偿还贷款之日起至2021年当年的全部贷款还款本息金额。
6.职工2017年5月1日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2020年5月1日下发,职工本人就此房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2021年4月1日,职工提前大额偿还贷款5万元,2021年7月6日申请提取,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提取2021年全年全部贷款还款本息金额,含当年提前大额还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