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凡在本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证照齐全,经营效益良好,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贷款的条件与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经担保机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居民等借款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借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贴息标准、贴息期限等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予以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其他地区不超过LPR+150BP。
五、贷款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上述比例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