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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3-12-26 19:34:59作者:佚名

丹东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条件

  丹东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条件

  房屋住宅需要维修时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本文标签: 业主  专项  维修基金  灭失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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