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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5-18 01:42:18作者:佚名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公积金如何提取?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主要有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可用于提取的公积金,须存储满12个月。
2、所有提取均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既可以专用性提取,又可以非专用性提取。
3、零资料办理。
政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缴存人提交的提取业务申请。
第三条 缴存人主要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 App 等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专用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申请提取缴存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按相关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第六条 缴存人不符合以上专用性管理要求,申请提取缴存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于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得享受缴存补贴。
第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有的计息、补贴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申请提取的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应达到 12 个月(含)以上,未满 12 个月的缴存资金不得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第九条 缴存人申请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应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条 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专项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冲抵完毕。
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的,缴存人本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第四章 提取金额
第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非销户提取的业务,预留账户余额不低于 1元。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存储时间未满 12个月的金额,以及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缴存人个人未办结住房公积金业务止付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1340 元、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6 万元。
若租房提取限额发生变化,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相应调整。缴存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执行当时的租房提取限额。
第五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缴存人主要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时应核对并签署《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或《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提取业务由缴存人本人申请,不得代办。
第十六条 专用性提取:缴存人申请办理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业务,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填报提取业务相关信息,成都公积金中心及时办结;无法查证的,缴存人应如实填报提取业务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成都公积金中心予以办结。如缴存人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将被视为非专用性提取,缴存人应退回已获得的相应利息及缴存补贴,并承担因虚假承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非专用性提取:缴存人申请办理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业务,无需填报提取业务相关信息,成都公积金中心及时办结。
第十八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应签署《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成都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缴存人指定的Ⅰ类储蓄账户。办理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的Ⅰ类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