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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5-18 01:25:57作者:佚名
陕西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权属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其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一)缴存单位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缴存单位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均应按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范围
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工作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外籍人员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依据为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350号)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条例》及我省有关文件,可在省中心网站政策法规专栏查看。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按照《条例》规定精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只有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进行基本住房消费时,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了其他性质的个人消费或为了投资、增值等商业目的,则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只有符合规定使用条件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首先包括缴存职工个人提取使用,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取使用;其次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运用,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贷款、购买国债等规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规定范围之外,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程序及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请登录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官方服务网站,查询相关政策法规、业务办理程序及手续。办理业务需要填制的相关表格,请在服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省中心办公地址、服务网址:
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玉祥门内往东150米路北)邮编:710003
网址:http://www.sxgjj.com(中间为“陕西公积金”拼音首字母)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建金管[2005]5号文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各为12%;单位和个人具体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缴存期间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只要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只需提交变更缴存比例报告备案即可。
(二)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即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现有政策规定,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城市政府规定的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每年6月,省中心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缴存基数核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单位每月根据本单位工作人员增减情况,在四楼服务大厅柜台办理缴存人员增减变动后,打印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单,按照汇缴单核定的月缴存额,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或按与省中心约定的日期统一转账缴存至省中心指定的银行归集专户。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单和银行转账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六、个人账户结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省中心根据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为每位缴存职工结记个人账户存款利息。缴存职工可在省中心网站查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及年度结息情况的账户明细。
七、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一次核定,一年不变。
单位应在每年6月办理缴存后、汇缴7月缴存额之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填报纸质版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明细表和汇总表,在中心四楼服务大厅柜台办理下一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缴存单位可在服务大厅柜台拷贝本单位6月份汇缴清册电子表格,依此表格信息转换生成缴存基数核定表。
省中心每年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缴存基数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单位可据此办理缴存基数核定。
八、缴存情况查询
省中心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了中心本部2楼和4楼服务大厅触摸屏查询机查询、省中心服务网站查询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等信息。职工对个人账户缴存情况有疑义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在省中心四楼服务大厅柜台核查,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核查。
九、住房公积金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是指单位缴存以前年度及月份应缴未缴(包括缓缴和欠缴)的部分职工或全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及时足额缴存,即当月单位缴存职工本月份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因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期满具备正常缴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补缴。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应提供纸质版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人数较多的,应同时填制电子版《补缴批量导入模板》,用U盘报送,在四楼服务大厅柜台办理补缴手续。
十、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缓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缓缴: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办理缓缴应提供:(1)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无上述群众组织的,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近2年或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资表等,(3)缓缴申请报告。
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办理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正常缴存并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十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省中心开据的汇缴单和银行转账支票记账联,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名词解释
1、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省中心将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从办理封存当月开始,单位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不影响职工本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个人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余额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托管单位户下。
3、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有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或者个人账户从省中心其他缴存单位转入,职工所在单位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按规定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