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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7-17 13:02:42作者:未知
湖北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
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2号),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5%。
(三)适当倾斜
1.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3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2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来源:湖北人社局官网(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gfxwj/202307/t20230714_47496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