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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东莞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更新时间:2022-05-18 00:28:35作者:未知

2019东莞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东府〔2015〕9号)(简称贷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4日颁布、2015年1月26日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简称提取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颁布、2015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均为5年,将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29日到期。我中心现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拟订了这两份文件的修订稿,广泛征求各部门、镇街、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贷款办法、提取办法实施成效

  2015年实施至今,两份规范性文件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使住房公积金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践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业务运行更规范。由于文件制定依法依规、政策规定清晰合理、业务办理严谨审慎、事中事后稽查常态化,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财政、管委会等部门监督,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没有出现合规性风险、资金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社会风险等重大风险,结余资金超过100亿元,贷款余额接近230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88%,个贷率控制在70%以内,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01%,各项业务指标稳居全省地级市前列,业务运行十分稳健。

  二是政策获得感更明显。2015年至今,新增贷款3万笔、185亿元,接近此前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6年总的投放金额,几年来可为职工节省利息超过43亿元;累计414万人次提取住房公积金297亿元,提取资金中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比从2014年的64%提高至目前的91%,其中租房提取从2014年全年1821人次、2899万元提高至目前年均68万人次、13亿元;2015年-2018年累计上缴廉租房(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近14亿元,几乎是此前16年累计上缴总额的2倍。

  三是业务办理更便捷。目前超过85%的贷款申请由代理机构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实现零跑动,使用频率较高的集中提取业务已通过微信、短信、网厅、智慧终端等渠道自助办理,临柜办理也可通过分布在全市的近1000个服务网点实现就近办理,同时通过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互通,申请贷款和租房提取已无需去开查房证明,通过与商业银行互通,还贷提取无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流水,还可办理逐月划扣,我们还推出上门服务和批量代办服务等等,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践行“放管服”改革所带来的服务便利有目共睹。

  四是发展后劲更充足。通过政策引领和服务引领,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和搭建起来的服务平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持续增强,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也日益增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将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贷款办法修订条文说明

  (一)章节及写法说明

  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章节名称。修订稿仍保持七章,但对部分章节名称作了调整,其中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程序”改为“贷款程序”,申请资料拟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办事指南对外公布,以适应不断变动的资料和审批逐步电子化的要求;第五章“贷款管理”改为“日常管理”,缩小概念外延,与其他章节衔接得更自然;第六章“贷款监督”改为“法律责任”凸显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

  2.一般性描述。公积金贷款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个工具之一,相关政策容易出现调整。因此,对一些过于具体的规定改为一般性描述,避免贷款办法出台后与实际执行政策不一致,在贷款办法修订后公布实施时再对这些一般性规定明确执行的具体要求,具体在下文具体条款进行说明。

  3.关于商转公的独立表述。与现行贷款办法一个明显不同的地方是,修订稿全文行文过程中在表述一般性规定后,都相应辟出专门条款表述商转公贷款的要求,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市自2011年开始试行商转公贷款,随着探索的深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较为分散,甚至存在交叉重叠的地方,此次将贷款办法和商转公的相关文件规定合二为一,更具整体性;二是我市商转公的要求是必须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结合此次贷款办法修订的外出调研,我们拟将商转公贷款的政策和业务模式进行一次全面优化,因此一并纳入修订稿。

  (二)具体条款说明

  1.第三条第四款,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是近年房价快速攀升后这将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2.第七条贷款申请人条件由“在东莞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东莞市户籍职工”改为“依规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主要是考虑到我市已根据相关部委要求将异地贷款的要求全面放开户籍限制,同时后续我市拟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其贷款申请条件将作出特别规定。

  3.第八条贷款条件,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港澳事务办、省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规定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并同等享有提取和贷款等权利,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修订稿删除贷款办法关于借款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要求,同时将“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改为“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依规缴存公积金达规定期限”。目前执行的是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6个月可申请贷款的要求。

  4.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期限”为60日,同时为规避贷款资金被挪用、房地产市场波动等风险,以及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规定,作出第(六)(七)(八)款的要求。

  5.第十条第(一)“最高贷款额度”为首套房120万、二套房80万,第(二)“规定比例”为本地申请首套房70%、本地申请二套房及异地申请60%,第(三)“规定比例”为60%,在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的“50%-60%”范围内。

  6.第十一条,国家大力倡导装配式建筑,我市正在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同时我市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进程中人才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为配合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及为鼓励和肯定长期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出贡献的职工,因此拟对这三种特定情形上浮贷款可贷额度,但不超过第十条规定的额度上限,以兼顾公平性。

  7.第十三条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改变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30年,一方面有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支持,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明显的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8.第十五条第(三)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相较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的15日压减2/3的时间,第(七)款放款时间落实了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要求。

  9.第十六条贷款评估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第十五条 “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第九条“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等除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之外,上述表述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10.第十八条贷款轮候,依据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建金〔2017〕252号),其中85%为预警临界点、95%为最高等级预警。

  11.第二十二条修订稿将贷款办法“恶意停缴”删除并列明停缴的各种非主观性因素,而具体则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使得贷后停缴处理更具合法性和操作性。

  12.第二十三条拒绝公积金贷款是一个普遍的但有损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8〕14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金函〔2016〕245号)等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但缺乏程序上的处理依据,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结合2018年我市已有做法,在修订稿中进行明确规定,以期建立起打击拒贷现象的长效机制。

  13.最后一章附则中增加了新旧政策适用和自愿缴存人贷款政策的一般性规定,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的事项,并将贷款办法的终止日期提前至今年12月31日,以方便今后工作开展。

  三、提取办法修订条文说明

  (一)章节及写法说明

  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章节名称。修订稿将《提取规定》改成《提取办法》,同时由五章改为六章,增加第五章“法律责任”,同时对部分章节名称作了调整,其中第二章“提取范围”改为“提取情形”,第四章“办理程序”改为“提取审批”,主要是为了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缴存、提取、贷款三个基础性配套文件统一管理,并使表述更加准确。

  2.一般性描述。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在规定的情形内可申请提取,但可申请的额度跟房地产租售市场价格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都密切相关,而这些都是起伏不定的变量,相关政策容易随之出现调整。因此,对涉及提取额度的具体规定改为一般性描述,避免提取办法出台后与实际执行政策不一致,在提取办法修订后公布实施时再对这些一般性规定明确执行的具体要求,具体在下文具体条款进行说明。

  (二)具体条款说明

  1.第一章将《提取规定》第二条删除,同时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职责,使之与公积金中心的审批及日常管理职责相对应,并将提取属地管理的要求放到修订稿第四条,在该条增加“本市”及“职工配偶”的内容。

  2.第二章在结构上拆分成三条,分为住房消费类情形、销户类情形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在政策层面,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金函﹝2016﹞245号)、《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粤建办金函﹝2018﹞164号)及《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345号)等文件精神,修订稿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3.第八条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由申请人据实申报,同时删除大修住房提取后半年内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的规定。

  4.第十条,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及住建部电子化检查工具风险排查的要求,增加租房提取需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我市拟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而不是申请时往前推算缴满3个月,同时为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修订稿对租房提取在保持按比例提取的做法同时,增加低缴存职工全额提取和租住保障房据实申请两种做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比例指70%、额度上限指1800元。

  5.第十一条规定比例指30%、额度上限指1500元。

  6.第十二条指的是涉及多户多层需分摊加装电梯费用的商品住宅小区(含房改房集体小区),不包括加装电梯的单家独户住宅或别墅。

  7.第十六条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缴存职工离职可按照该情形提取。

  8.第十八条,重疾提取已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范围,对相关疾病公积金中心也缺乏专业的辨识能力,有声音认为应从依法行政和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角度考虑取消该提取情形,但从人道角度出发以及每年约300笔、600万元的业务量,拟予以保留,但为减少审核风险和人为无限扩大受理范围,借鉴周边城市如深圳市的做法,将重疾的病种直接列明。

  9.第十九条新增不予提取的情形,其中第(一)不属于购房、贷款购买获得房屋产权,第(二)不属于住宅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第(三)(四)是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权利与履行还贷、缴存义务的一致性,第(五)是根据业务实际配合司法需要。

  10.当下正处于行政改革和信息革命关键期,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为服务提质增效提供了新的空间,因此修订稿对具体的申请资料、受理地点等不做详尽规定,仅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方向性的描述,同时对需要函调或二级审核的异地购房、重疾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定3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其他情形可立等可取或秒批。

  11.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强调转账方式为提取支付方式,是为了提高支付效率和确保资金支付追本溯源,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同时考虑到第三方结算平台无法覆盖全部银行和我市缴存职工来自全国各地的实际,本条允许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可转入公证书指定账户。

  12.第五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提取申请、审批、监管、监督等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特别是对资金退回和追回违规提取资金作出规定,有助于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权益。

  13.最后一章附则中增加了自愿缴存人提取政策的一般性规定,并将提取办法的终止日期提前至今年12月31日,以方便今后工作开展。

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  贷款  修订稿  职工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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