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5-18 00:12:12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平遥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遥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遥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总体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五个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94号)和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遥县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发〔2013〕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保障复核工作职能、流程、时间要求、复核条件及监管机制
已实物配租的公(廉)租住房及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县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单位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复核工作。
(一)工作职能分工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资料,审核申报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会同县低保中心(审核申报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报对象资格。
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村委)负责申报对象家庭人口核定、收入、财产、住房、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二)复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报对象的家庭人口进行核定、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村委)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街办(乡镇)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街办(乡镇)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低保中心和房产服务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并说明理由。
县低保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申报对象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和街办(乡镇),并说明理由,同时送县房产服务中心。
县房产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房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房产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123. 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904元)。
2.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公、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家庭。
(四)复核时间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和轮候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街办(乡镇)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和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公(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或退出轮候对象。
(五)监管机制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保障性住房申报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和婚姻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报对象人口、住房、财产,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报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准入(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1. 户籍在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123. 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 户籍在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123. 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
过20平方米)的家庭。
2. 属外地户籍
具备外来务工人员相关条件的可向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住房保障部门的住房证明)。
三、租赁补贴标准
我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以户发放,每户3600元/年。(补贴标准: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60㎡计算,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
四、其他
(一)行政事业性单位职工(在编人员、离退休职工)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