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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户东莞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东莞户籍申请公租房)

更新时间:2022-05-17 23:36:56作者:佚名

新入户东莞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东莞户籍申请公租房)

  申请条件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一)新入户人员正在领取租房补贴、正在享受租金优惠的,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名称一致;

  (三)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二)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三)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人员需提供);

  (五)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材料说明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办理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保障登记。

  租房补贴办理程序:资格复核→划拨补贴。

  办理时限

  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张贴等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经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租金标准

  具体租金标准请查看《政府投资公租房房源汇总表》。

  办理地点

  工作所在园区、镇(街)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腾退时,应当结清这些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4、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住房严重毁损的;

  6、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收回住房:

  1、租赁期满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在租赁期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组成、收入、资产及自有房产等续租材料的;

  3、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租赁住房被腾退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住房。

  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承租人可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入户人员申请实物配租专用)

  2、《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本文标签: 住房  承租人  城乡建设  建设局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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