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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2-06 21:34:56作者:佚名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2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我市正式启动“商转公”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工作导向。“商转公”业务是长期以来市民关注和期盼的一项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过多次调研和测算,截至去年,全市大概有30万名有“商转公”需求的纯商贷职工,所需资金远远超出了现有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因此,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原则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分批实施、逐步解决的方法,优先解决最迫切部分群众的实际问题,再逐步放宽申请条件,扩大制度受益群体。
办理条件
根据这一思路,首批“商转公”政策设计出发点是优先保障在购房时已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因开发商拒贷或变相拒贷而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受了较高利息负担的职工群体。围绕这一职工群体的特点,《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商转公”业务的办理条件,主要包括
1、借款申请人家庭需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所购住房是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
2、借款申请人当前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并且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3、原商贷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
《暂行办法》明确,“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种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根据上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暂行办法》规定“商转公”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因此职工需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差额部分,职工需自筹资金。
未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以及群众意见建议,对“商转公”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拓展政策覆盖面,把有需求的群众分批纳入制度受益群体。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商转公”业务的办理流程、流动性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暂行办法》于12月5日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职工自2022年12月5日起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营业大厅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