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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试行)

更新时间:2022-11-21 12:19:00作者:佚名

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试行)

  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精神,规范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申请对象为新全职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ABCDEF类人才。

  2.在职要求。已与在温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到申请之日已以申请的用人单位为主体连续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1年以上。

  3.住房条件。(1)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不含洞头区,下同)的,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含预售商品房,下同),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洞头区、各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单位隶属地无住房。(2)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的应在市区范围内租房,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洞头区、各县(市)的要求在工作单位隶属地租房,到申请之日已连续租房且满1年以上。(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二)补贴标准

  A类人才一事一议,BC类、DE类、F类人才按每年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累计不超过5年。

  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独立审核、发放。

  (三)申领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属市属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属单位、主要税收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1.个人申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租房补贴”或者手机登录浙里人才之家APP-租房补贴(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人才之家”-政务服务-人才租房补贴),按提示填报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③到申请之日已以申请的用人单位为主体连续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1年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④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租期到申请之日为连续且满1年以上)、租金转账证明材料;⑤F1F2F3类人才需上传毕业证书、积分材料、年薪金、职称等相应材料。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温州人才之家,对申请对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材料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后,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上传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附件1),提交至下一环节。

  3.审核发放。各职能部门登录审核系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各职能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房屋不动产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属地住建部门和人才办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住建部门登录系统对准入对象即时发放租房补贴,发放的补贴标准以申请时人才资格为准。租房补贴以申请时的用人单位为主体,每连续满1年申领1次,累计不超过5次。

  4.资金保障。租房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范围

  所称的温州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①政府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②政府租房类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配偶承租过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单位职工宿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人才住房;申请人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等。

  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二、人才购房补贴

  根据《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规定,人才购房补贴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相应人才荣誉且在此期间在温首次购房的,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按照《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温住建发〔2019〕157号)继续执行。

  三、政策衔接

  (一)已按照《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温住建发〔2019〕157号)实施且未兑现完毕的租房补贴,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2022年1月1日(含)后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

  (二)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1.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及人才租房补贴。已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租,但可以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购房补贴。2022年1月1日前,人才租房补贴在保对象已认购配售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本细则发布的当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

  2.已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已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但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和人才购房补贴。资格准入的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对象,自签订人才购房补贴协议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四、其他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补贴日常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共担管理服务责任。人才住房补贴享受对象(含原政策享受对象)因离职、离温等原因造成补贴违规多领的,或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住房补贴,违规领取的资金由原申报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日内未追回的由原申报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如不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个年度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x

本文标签: 人才  住房  用人单位  优惠政策  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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