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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1-13 02:52:28作者:佚名
2022丰泽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丰泽区积极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扶持政策,并结合辖区影视产业实际,于8月8日正式出台《丰泽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建设和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对以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为主要业态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建设,可以通过“一企一策”方式在土地、人才、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支持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对丰泽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区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影视企业落户丰泽
凡在丰泽区新设立的影视企业,在丰泽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租赁场地达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与该措施第三条款不重复奖励),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2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存量影视企业按照相应标准,自2022年起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注:申报企业所申报年度如未有与影视业务有关的完税行为,不能申报此项扶持。)
鼓励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丰泽区设立工作室,参照在丰泽区新设立影视企业标准享受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三、鼓励发展影视产业配套设施
影视企业在丰泽区租赁场地达8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设备租赁等服务,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1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丰泽区拥有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且每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则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四、鼓励影视剧组来丰取景拍摄
外地影视剧组在丰泽区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超过5天,且取景带有丰泽标志性建筑或景点的,丰泽区协助剧组做好交通等相关协调事宜,取景地为公共设施的给予免除拍摄场地费等相关费用,对在丰拍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群演劳务费及道具、设备、摄影棚、商业或私人场景租赁等费用,按10%予以补贴,单一剧组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五、奖励国内外获奖影视作品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由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公映或海外发行放映并获得经批准的国内外常设性影视奖项,分等次给予丰泽区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300万元;在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和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的,每部奖励丰泽区出品企业1000万元。
六、鼓励影视人才引进
将影视产业人才纳入丰泽区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同一影视企业当年度引进目录内影视产业人才超20人(含20人)、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务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奖励10万元。
七、鼓励优质影视文化企业(综艺节目)引进
鼓励区内外自然人、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累计招商落地影视企业达10家及以上,办公人员累计达50人及以上,所招企业入驻后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对招商主体予以一次性30-200万元招商奖励。
对引入在丰泽区取景(成片后丰泽区取景时长不低于10分钟)、制作的综艺节目在全国收视率前5名卫视播出的(周五,周六,周日20:00-23:00播出),经认定后,予以招商主体50万元的奖励,予以节目制作组在丰泽发生制作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影视企业融资
对注册在丰泽区的影视行业企业新增银行贷款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对丰泽区非上市影视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十、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原则
对重点影视企业以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经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以上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只奖励一次(取最高一项奖励)。该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