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3-15 10:37:57作者:未知
衡阳蒸湘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第六批)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我区本次申请配租对象104户,可分配房源128套。房源为蒸德家园公租房小区(楼梯房)动态管理收回房源;户型均为两室一厅,面积约为50——60平方米。
“蒸德家园”小区位于高新区湘桂村九组(衡州大道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
二、租金标准
1.核定为低收入家庭的,楼梯房租金标准均为1元/㎡/月。
2.核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楼梯房租金标准为2楼至5楼3.0元/㎡/月,1楼、6楼2.5元/㎡/月。
三、分配模式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统一采取电脑摇号自动匹配顺序号和房源号的方式进行实物配租,所有房源只租不售,房源所在区域、面积、户型均以电脑摇号结果为准。
分配初定时间:2023年3月(具体时间等公示结束后电话通知为准)
地点:蒸湘区人民政府二楼多媒体会议室。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22年第四季度,符合《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5〕7号)文件规定,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蒸湘区内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参与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分配原则
(一)严格准入的原则。经社区、街道(乡镇)、区、市四级(需按照实际情况三级审核)严格审核后,发放有《衡阳市蒸湘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保障对象,才能参与本批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对象名单、分配房源以及分配实施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或公示。分配全程由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公证人员、电脑技术专家、群众代表监督,区委宣传部全程摄像,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三)优先保障的原则。中重度残疾家庭(一至三级残疾)、重大疾病家庭、保障成员年满70岁以上(含70岁)家庭和一至六级高等级伤残军人家庭,可优先在“低楼层”房源(指一至二楼楼梯房)中保障。
六、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凡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由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将本次分房的信息通过电话、短信或入户等方式通知本人。保障对象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自愿申请参加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弃租、失联、死亡、取消等对象不参加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配租的对象将根据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实际情况按本次分配方案的要求进行分配。
(二)审核公示。保障对象摸底审核按照“谁上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先由社区居委会上户核实,再由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复核,最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分房前进行两轮公示,第一轮对符合保障资格的轮后对象进行意向摸底并将摸底结果经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二轮将分配实施方案和本次分配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经两轮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参加分配,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逐一审查核实,区住保中心公示受理电话:0734-8827261。
(三)电脑摇号分房
1.本次分房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分配方式为电脑摇号随机匹配顺序号和房源号。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每个街道、乡镇仅限1名分配对象代表到分配现场观看和监督,其他分配对象可通过视频直播观看。
2.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电脑摇号分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优先保障对象由电脑摇号随机匹配意向低楼层房源;(如保障对象数量少于低楼层房源套数,则剩下低楼层房源纳入第二批次房源,如保障对象数量多于低楼层套数,则未摇到低楼层的保障对象自动在第二批次进行摇号);第二批次为普通保障对象由电脑摇号随机匹配房源。
4.电脑摇号配租流程
(1)按配租小区摇号,并电脑随机抽取1名群众代表进行监督;
(2)电脑摇取顺序号;
(3)根据顺序号的顺序摇取房源号;
(4)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公证处、电脑专家、群众代表和专业操作人员签字确认;
(5)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公布电脑摇号配租结果。
(四)交房入住。区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次房源分配情况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后,根据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知,组织保障对象到配租小区办理各项入住手续,签订租房合同,发放房屋钥匙。在未办理交房入住手续之前,摇取房号对象不得擅自占用房屋,不得干扰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