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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0-27 11:00:37作者:未知
图源:广州人民政府
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紧紧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广佛极点核心区这一目标,推动三大平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期人才强区战略和“湾区人才”工程,保障人才安居乐业,结合《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荔住建规〔2021〕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区的工作实际,为做好我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补贴对象为符合《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荔住建规〔2021〕1号)所规定的条件,经审核后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不满1年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
本规定中高层次人才和中高层次人才的标准和认定,按照区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已租住我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5年最高100%租金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区杰出人才: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合同租金的100%计算,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区优秀人才: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合同租金的90%计算,补贴最高不超过7000元;
(三)区精英人才: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合同租金的80%计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区拔萃人才: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合同租金的70%计算,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区后备人才: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合同租金的60%计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条已租住我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中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最长2年不超过50%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合同租金的50%计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所租赁的我区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如同一单位有符合条件的2位人才合租一套人才公寓,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每位承租人的补贴面积不超过应享受面积的80%。如是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每位承租人应享受面积累加值的80%。
第六条申请时间。
每年4月和10月开放申请。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起算,租住每满1个年度后,须在最近的申请期进行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满首个年度后,自第2个年度起,无论租住是否满1个完整年度,每次申请均需在完整年度期满时进行,且须在最近的申请期进行申请。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承租人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预审。用人单位对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并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初审。承租人或承租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相应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复核。承租人或承租单位将申请材料递交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窗口复核。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受理后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有特殊情况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复核通过的,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研究确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召开七部门联席会议,对区人力社保局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研究确定。
(六)发放补贴。经七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符合申请资格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放补贴。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中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
1.《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
3.承租人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
4.承租人的社保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5.承租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
(二)高层次人才或中高层次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
1.《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
3.承租单位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
4.承租人向承租单位承租的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5.承租人的社保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6.承租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
第九条人才公寓的承租人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已享受人才住房实物奖励以及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货币形式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承租单位和承租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隐瞒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补贴申请资格,并视实际情况追缴已发补贴。
第十一条承租人因下列情况之一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住房的,不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已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的,由区人力社保局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
(一)未按时申报变更事项的;
(二)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资格条件,且拒不腾退的;
(三)转借、转租人才公寓,改变人才公寓结构和用途,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六)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七)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二条本实施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