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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0-26 04:52:35作者:佚名
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核补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87号)及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核补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本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最低月缴费基数调整为2423.5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23.50元,不得高于4039.17元(详见附件2)。此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中央、省驻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参保和接续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凡上半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的,均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补核补收社会保险费。
截止2015年7月1日前,已经被批准退休(职)人员和在职死亡人员不再调整和补核补收。在本市辖区内调动和转移社保关系的在职人员由调、转入单位负责在关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核补收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社保关系时,也要在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此标准办理补核补收手续。
三、调整和补核补收的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均须进行调整和补核补收。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仍按年初确定的缴费费率执行。
四、办理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31日止。
五、工作要求
(一)各缴费单位依据今年6月份(无变化情况的依据最后一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填报《平凉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补核补收表》(附件1),并将汇总情况填报在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补缴”栏目内一并申报,申报资料要求与月申报核定要求一致,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缴费通知单至地税部门补缴。
(二)本年度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年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2015年度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参保单位要按月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失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1日起统一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失业保险1-2月份仍按3%的费率补缴,3月份以后按照2%的新费率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