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7-20 13:33:27作者:未知
宁波市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 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 作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使用的下列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 一 ) 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 (职业技工院校、用 人单位、实习学生) 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 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 16 周岁;
( 二 ) 用人单位直接 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
( 三 ) 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 纳工伤保险费用;
( 四 ) 新业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指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对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配 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 人员。非全日制劳动者、新业态劳动者、实习生或者超龄人员参 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 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 四 ) 患职业病的;
( 五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 六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可以视同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 三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 ) 故意犯罪的;
( 二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 ) 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 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 30 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 人单位负担。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 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 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 二 )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 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 三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 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 等;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四 ) 具有特殊情形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八、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包括非机动车事故) 或者 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申请工伤认 定时,除了提供上述工伤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 一 )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 件,须明确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
( 二 )上下班路线图,须标明居住地、工作地与事故发生地;
( 三 ) 居住地证明,由所在地社区、街道、公安任何一部门 出具均可。
九、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该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 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 期限),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申请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 二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三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 件、一寸免冠照一张;
( 四 ) 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
( 五 ) 工伤或职业病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首次门诊病历、 出院小结以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 片 ) 的原件及复印件;
( 六 ) 特殊情况,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要求提交其它相关证 明材料。
十二、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多久可以领取到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 20 日内及时送 达给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将劳动功能障碍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四、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五、鉴定后伤情发生了变化的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 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原已计发的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十六、对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有哪些规定?
( 一 ) 就医机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我 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因伤情特别严重需要转外就医的,应办理工伤职工转外 就医备案手续,转外就医只限杭州、上海两市工伤保险或基本医 疗保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的一次诊疗过程,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 机构治疗的,应由职工提出申请,并由转入的第一家医疗机构提出诊疗意见。
职工在本市外工作、学习期间发生的工伤,可在当地工伤保 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二 ) 支付范围:
职工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药品目录、 医疗服务标准 ( 以下统称 “三个目录”) 范围 的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就医时,单位应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书 面告知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所发生超 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超过 “三个目录”支付范围,需要单位或职工支付的, 应事先告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并书面签字确认,未经签字 确认,擅自使用超出 “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 构承担。
十七、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有哪些规定?
职工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在停工留薪期内进 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应在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治疗,因伤情需要且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区域组评估确认后,可转往杭州、上海两市当地人力社保 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有康复需求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向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并提供《工伤 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作 出首次康复治疗确认意见,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所管辖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及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收到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作出的康复 治疗确认意见后,可到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工伤康复治疗 手续。
工伤康复人员的康复治疗服务项目,按照人力社保部《工伤 康复服务项目 (试行)》(2013 修订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工伤人员康复住院治疗期限,根据人力 社保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 (试行)》(2013 修订版) 确定,病情 特别严重、情况特殊的工伤康复人员,经所管辖的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区域组评估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治疗期限。
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期、职业康复住院治 疗期三项停工留薪期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十八、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伤残待遇和工伤死亡待遇。
十九、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 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 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 低于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对符合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 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在 (路) 途伙食补助费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每人每天 20 元标准计发住院伙食费。
交通费: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往返可选择乘坐火车 (硬卧 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 ( 三等舱)、客运汽车 (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
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外就医一次的,按凭据据实报销 往返两天的住宿费,到杭州市就医每天不超过 400 元,到上海市 就医每天不超过 500 元。
在 (路) 途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外就医一次的, 按每天 100 元标准支付往返两天的在路途伙食补助费。
二十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聘用) 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27、25、23、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 工资的 90% 、85% 、80%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三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 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 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十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18 个月、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聘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 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70%和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三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 (聘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二十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13、11、9、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劳动 (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 (聘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标准为 10、7、4、2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10、7、4、2 个 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三 )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 本养老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 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四、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二十五、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 )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 二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三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 上述的所有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 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二十六、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一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二 )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三 ) 拒绝治疗的。
二十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 )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 三 )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 四 )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 五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 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 六 )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 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 七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 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二十八、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后 30 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份;
( 二 ) 工伤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 三 )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
( 四 )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需提供);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司法部门的判决 (调解书 ) 复印件一份 (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需提供)。
( 五 )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需提供: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原件一份;
2.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亲属关系材料原件一份 (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需提供亲属关系申报承诺);
4.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承诺书原件一份 ( 18 周岁以上需提供, 申报承诺);
5.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原件一份(男 60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以上供养人员需提供, 自动获取,如数据 不全需提供)。
二十九、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丧失享受供养亲 属抚恤金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一 )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 ) 就业或参军的;
( 三 )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四 )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五 ) 死亡的。
三十、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其工伤职工 的待遇如何享受?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 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十一、本资料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中所称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本资料依据印发时的政策文件。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