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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0-20 02:34:11作者:佚名
廊坊市办理结婚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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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实施机构: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受理条件: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三)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十条)
(四)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
5、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1.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本人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4.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5.合影证件照。
(二)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本市居民 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本人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
4.合影证件照
5.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华侨结婚登记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
1.出国人员、华侨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本市居民 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本人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3.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4.合影证件照
5.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外国人结婚登记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1.外国人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本市居民 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本人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3.外文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4.合影证件照
5.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6.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