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4-06 00:15:14作者:未知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缴存职工须在省资金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③住房租金缴纳票据。
(2)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已婚缴存职工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结婚证③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 单身缴存职工提供:①身份证明材料②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
3.提取时限: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承租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的:以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每年可提取一次。
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提取额度: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自有住房证明的再确认:
申请人持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提取业务时,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查询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办理。
因购房缴存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申请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办理。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