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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低保申请条件(济宁市低保)

更新时间:2022-10-10 15:10:41作者:未知

济宁低保申请条件(济宁市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按以下情形认定:2005年以前办理的户口,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其中,已经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居)按是否参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界定。2005年之后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后,户籍所在地为城镇,所在村(居)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有承包土地、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城镇实际居住满3年,农村无产权土地或宅基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救助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人户籍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等方式积极协调外省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分散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在同一户籍中或不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虽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非共同生活以及走失、失踪、潜逃、服刑等人员(须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通缉令或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不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因重病、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巨大、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的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转移财产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自费安排劳务输出的。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重点调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应当全部入户核查,实行重点复核。

  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文标签: 低保  家庭  家庭成员  户籍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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