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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9-29 10:02:21作者:佚名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货运车辆在城市道路通行,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决定调整廊坊市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北凤道、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区域为核心限行区,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全天限制在上述区域内通行。
二、上述核心限行区以外与市区北环道、东环路(创业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的环形区域为外围限行区,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每天0时至6时允许在上述区域内通行,其它时段限制在上述区域内通行。
三、为保证铁路运行安全,核心限行区和外围限行区内的上跨铁路桥限制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通行。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工程运输车(包括中型、重型的运输建筑渣土及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全天限制在核心限行区和外围限行区内通行。
五、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段,上述限行类别车辆确需通行的,须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且取得通行许可后,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并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管理规定。
六、军队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道路或时段通行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移动源管控措施执行。
九、本通告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主城区设立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