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9-26 08:25:32作者:佚名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 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独立户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高端人才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研究生学历以及经市委人才 办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 的高端人才或持有河北省英才卡的免 3 年租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城镇非农户籍,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 15 平 方米以下,且申请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应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以下。
(四)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的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任何保障 性住房政策;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三)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 理部门备案;
(四)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 5 年(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 业的次日起计算时间未满 5 年);
(五)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应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以下;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新就业人员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保障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
(二)在我市连续就业达到半年以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市连续缴纳职工社保半年以上(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缴纳职工社保地点为保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在本市无房产以及无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应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以下;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受理之日前 2 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十万元以上的机动车(含十万, 车辆价值以税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法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和股权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
(四)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即申请人为 单身,其父母在我市拥有房屋产权套数大于等于子女人数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住房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孤老、残疾、大病、退役、教师、公交、医护、环卫 等证明资料。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
(三)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半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保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七)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证明(仅限外来务 工人员);
(八)在户口所在地无任何形式的建筑用地或宅基地(仅限 进城务工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三处三区、各镇政府统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 送所在三处三区、各镇政府。
(三)三处三区、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三处三区、各镇政府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 间为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部门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回三处三区、各镇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