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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登记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7 15:05:04作者:未知

宁波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登记公告

  宁波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登记公告

  根据《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公告》要求,决定开展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和樾湾项目位于江北区庄桥街道应嘉路(甬樾湾)北侧,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1438套、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全装修交付,前期物业住宅综合服务费为1.50元/月·平方米。共设计机动车停车位1751个,其中产权机动车停车位1508个。

  二、产权份额及销售价格

  (一)产权份额。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为7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持有。

  (二)销售价格。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16502元/平方米,具体房源的单套销售价格在平均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房源位置、楼层、朝向等情况进行浮动(即“一房一价”)。

  三、供应对象及申请条件

  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面向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供应。

  (一)本市城镇户籍家庭,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者申请时正常缴纳且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记录;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具体指申请家庭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住房,下同);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2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115035元);财产不作限制。

  (二)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2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115035元);财产不作限制。

  (三)特定范围在职人才,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是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基础人才、市级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

  基础人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市级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是指经过人社部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

  2.家庭主申请人是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就业,申请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

  (四)关于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应当推选1名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组成分为多人户家庭和单人户家庭。

  1.多人户家庭是指该家庭成员由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组成;其中共同申请人必须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且拥有监护权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单人户家庭是指该家庭成员只有主申请人(即单身人士),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单人户家庭主申请人年龄没有限制,其他类型单人户家庭主申请人年龄在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满28周岁。

  四、申请登记方式和日期

  (一)本次申请登记采用线上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页面入口:

  1、网址:点击进入

  2、微信二维码:点击查看

  如申请家庭无法自行操作或操作有困难的,可前往和樾湾项目展示中心由现场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线上登记。

  (二)线上申请登记自2023年12月1日9时起至2023年12月12日22时结束。

  在本公告申请登记时间内已提交申请,但因资料不齐、信息不全等原因未通过审核的,允许该部分申请家庭在2023年12月15日22时前补充提交资料。

  (三)和樾湾项目展示中心位于应嘉路与联群路交叉口(和樾湾项目南侧)。

  联系电话:0574-88352777、18074220161、18074220630。

  五、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在申请页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共同签名的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不能反映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提交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主申请人单身未婚的除外),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特定范围在职人才,主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

  特定范围在职人才,还应当根据人才类别提交学历学籍证书或高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经过人社部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相关材料。

  (六)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登记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应通过线上申请登记报名平台如实填报家庭信息、提交申请资料并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申请家庭资料不齐、信息不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视作放弃;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家庭。

  (二)审核公示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3天;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家庭。

  (三)结果公布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核准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市、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七、其他事项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二)本次供应具体推出房源数量、套型、位置根据申请审核情况确定,另行公告。

  (三)选房购房等相关工作由代理销售单位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

  政策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文http://zjw.ningbo.gov.cn/art/2023/11/30/art_1229322076_4337154.html

本文标签: 申请人  家庭  住房  产权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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