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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9-24 16:48:38作者:佚名
2021年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及时间
温州全市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申报2021年缴费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按已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确定,无需再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二、申报形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以下形式申报2021年度职工缴费工资。
1.网上申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进入浙江省社会保险网报系统,点击“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进行办理。
2.窗口申报。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凭《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加盖公章),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报。
三、申报要求
1、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2、职工缴费工资(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本人所有工资性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精确到元。同一年度内,职工缴费工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3、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职工缴费工资 (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如有其他问题,可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四、其它有关问题
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应缴费额,社保经办机构暂按2020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予以核定。待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后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当前缴费基数的110%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进行调整。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相关政策执行。
各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再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瞒报、少报缴费工资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职工发现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五、温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