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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成县政策性落户条件及材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9-24 15:44:38作者:佚名

温州市文成县政策性落户条件及材料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被录用或调入县内的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二)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县内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军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3.军人工作证;

  4.干部或者士官的任命书;

  5.结婚证;

  6.部队出具的房屋调配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三)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引进的运动员,可凭下列材料,向引进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报告;

  3.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4.集体户户口簿和单位同意集体户落户证明。

  (四)县内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外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县内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其中省外高校学生迁回的,需当地派出所同意迁出),可凭下列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退学、肄业的凭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迁移证);

  2.正常在读的需出具本人申请、学校在读和同意迁出证明(退学、肄业的凭退学文件和肄业证书);

  3.迁移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5.省外高校学生,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迁移原因为大中专院校在校生迁回,不能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迁回)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可凭下列材料,向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户口迁移证;

  4.迁至原籍地的,提供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注销证明;迁至就业地的,提供学校就业报道单、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落户地证明;申请时父或母的户口已经迁移至新住址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往迁移后的父或母的现家庭所在地。

  (六)在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1个纳税年度(12个月)有实际缴纳税额的,可凭下列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 法人或股东证明;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纳税证明;

  5. 落户地证明;

  6.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3 年(36个月)的下列人员,可在县内城镇地区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获得“最美文成人”系列荣誉称号的。

  5、被评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6、被评为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以上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以下材料,向县内城镇地区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此类情形,可投靠县内城镇地区亲友或者落户县内城镇地区的社区集体户,投靠亲友的,需提交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3.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凭获奖证书或或者批文;

  (4)获得“最美文成人”荣誉称号的,凭县委宣传部或县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和获奖证书;

  (5)获得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凭县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6)获得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凭县妇联出具的认定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八) 僧尼要求将户口由家庭户迁往所在寺院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迁移意见;

  3.市级以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证明;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九)对促进本县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凭下列材料,向县内城镇地区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县红十字会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和证书;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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