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9-20 16:59:19作者:佚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筹资标准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缴费档次的个人筹资(缴费)标准在2022年基础之上调增,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国家对个人缴费标准的刚性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中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稳步提高个人缴费筹资标准要求,同步上调了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即成年居民低档和学生儿童的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高档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二是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内在逻辑。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费用基金支出逐年增加,适当提高部分缴费档次的2023年个人筹资(缴费)标准,方能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运行目标。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成办函〔2019〕79号)的有关内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建立了稳定的筹资机制。
为达成在疫情特殊时期尽量不增加群众缴费负担,同时兼顾资金可持续运行的目标,成年城乡居民参加2023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357元,与2022年度一致;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中划入34元,不另行缴费。
(三)长期护理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规定,成都市城乡成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与2022年保持一致),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学生儿童(含大学生)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中划入,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不另行缴费。
二、筹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低档缴费标准。我市2022年个人低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按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将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档筹资(缴费)标准确定为350元。
(2)高档缴费标准。我市2022年高档个人缴费标准为460元,为进一步减小我市低高档缴费标准级距式差别,顺利过渡至“两档合并”征收奠定基础,结合基金运行测算情况,将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档缴费标准确定为460元,与2022年保持一致。
2.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
为促进政策稳定连续,进一步减家庭的缴费负担,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档缴费标准征收,每人每年350元。其中,大学生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为达成在疫情特殊时期尽量不增加群众缴费负担,同时兼顾资金可持续运行的目标,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员2023 年缴费标准定为357元/年·人(与2022年保持一致);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按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长期护理保险10元后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比例为10%,不另行缴费。
(三)长期护理保险
成都市2023年城乡成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与2022年保持一致),随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学生儿童(含大学生)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入,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不另行缴费。
三、筹资时间安排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集中筹资期内参保人员待遇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相关规定,结合税务、医保年末结算时间安排,将2023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集中筹资期,设置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集中筹资期内参保缴费的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连续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的医疗待遇,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
(二)集中筹资期外参保人员待遇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集中筹资期外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享受到出生当年12月31日。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杨永红
联系电话:8754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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