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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7-13 10:58:58作者:佚名
➤北京共有产权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入口
【点击下载】
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查阅、下载。
➤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预防责任不对等条款的出现
(一)前期工作中发现,部分开发企业存在滥用补充协议及附件任意设立责任不对等条款的情况,如:有的开发企业对主合同相关条款弃而不用,而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设置:“乙方(购房家庭)逾期付款在 日之内,按日计算向甲方(开发企业)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 的违约金”,“甲方(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屋在 日之内,按日计算向乙方(购房家庭)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之类的责任不对等条款,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这种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合同文本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各界专家专题研究,一致认为补充协议及附件应回归其应有的补充、细化主合同条款的定位和作用,不应与主合同条款内容和价值取向冲突。为此,本版合同示范文本专门在“说明”中明确“三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附件内容,且附件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限制开发企业利用强势地位通过补充协议及附件异化主合同条款,减少矛盾纠纷。
(二)针对前期工作中,部分购房家庭反映的对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支付的,开发企业设定惩罚条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各界专家多次研究探讨,一致认为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非因购房人原因导致购房人贷款逾期支付的,开发企业不得约定追究购房人违约责任,并在本版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中增加相应款项内容予以明确。
(三)前期工作中,开发企业强制代办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问题群众也反映较多,与此同时,绝大多数购房家庭也不知道如何缴纳。根据《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9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部分购房家庭意愿,在本次合同示范文本起草过程中,对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优化,在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要求开发企业写明业主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地点,购房家庭可自行办理,确需委托开发企业代办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超过15日)向购房人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为购房家庭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明确了路径,并为购房家庭的缴纳方式提供选择。
(四)针对“2017版预售合同”施行过程中出现的开发企业因购房人骗购约定过高比例违约金的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界专家深入研讨,并充分听取购房人和开发企业代表意见建议,一致认为购房家庭在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过程中出现骗购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第三十三条予以严肃处理,但同时也应以可能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避免出现过高的赔付比例。为此,在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购房资格承诺中,增加了购房人因骗购导致合同无效需向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建议比例“2%”的内容。
(五)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为使购房家庭对房屋所在楼栋结构能够全面了解,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附件二“房屋平面图”中标识消防门、过道、设备等部位。
(六)考虑到共有产权住房装修品质对购房家庭生活的重要影响,为避免因为对装饰装修材料约定不细致、不明确而出现“货不对版”的情况,合同示范文本附件六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的约定中,将公共部分、户内部分用到的装饰装修材料种类、品牌、型号(做法)等内容尽可能予以详尽罗列,方便买卖双方能够更清晰的将装修标准固化,减少因约定不清出现“扯皮”的情况,让购房家庭实现“所见即所得”,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