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秦皇岛抚宁区卫生院汇总(抚宁卫生院电话)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7-12 17:45:36作者:未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以我省退休人员2021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继续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
定额调整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39元。
挂钩调整部分
实行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增加32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1元。同时,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5%。
倾斜调整部分
继续完善我省高龄倾斜办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对2021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补齐至上述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五做到”的要求,在开通门户网站查询、手机APP查询、12333电话查询的基础上,今年新增手机短信提醒服务,主动推送养老金调整信息,让退休人员看得懂、算得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积极调度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一起来看通知原文: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39元。
2.挂钩部分。
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增加32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1元。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挂钩调整部分见分进元。
3.倾斜部分。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对2021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地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7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纳入对各地政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考核;地方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少增支问题,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