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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更新时间:2024-01-11 13:46:56作者:未知
2024年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可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获取的,可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当面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并在所有贷款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然后将贷款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资料扫描形成影像资料。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纸质资料和审批系统中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注明受理时间后,将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上传至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员对受委托银行上传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批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
受委托银行在贷款系统中收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通过的信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待房产(预)抵押登记完毕,签订借款借据后,受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担保方式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一)以期房作抵押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在开发企业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所购房产的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即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同时办理转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所购现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抵押登记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由受委托银行保存。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
1.借款人信用不良的;
2.公积金中心认为应提供担保人的。
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借款人签订《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贷款发放: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1.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存入托管机构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未实行资金监管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卖房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