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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5-08 18:17:53作者:佚名
厦门2023年第二批次保障房申请流程
申请入口: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
操作步骤: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在“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栏目中的“掌上办”模块里的“台湾同胞意向登记”中办理意向登记。
申请程序
(一)意向登记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平台进行申购意向登记,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材料供审查。
市台胞服务中心审查台湾同胞的社保缴纳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意向登记通过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意向登记并告知理由。
(二)摇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供的意向登记通过名单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摇号结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市台胞服务中心,由市台胞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经公开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1-100号确认为本批次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意向登记结果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参加后续批次申请时需重新提交材料并参与摇号。
(三)申请受理
1.经摇号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向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该批次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2.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台湾同胞申请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共同申请人中持有中国大陆身份证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台湾同胞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4)台湾同胞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中如有本市农村居民,需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6)台湾同胞申请人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四)审核公示
1.市台胞服务中心自申请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台胞申请家庭名单正式函送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材料一并送至市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台胞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台胞申请家庭名单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及信用情况进行复核。
2.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资源规划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及信用情况的协助调查,市民政、资源规划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批次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选房及配售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批次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购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购房手册》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选房购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购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购房手续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房源中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配售通知书》。
(2)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导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5.本批次房源建筑面积标准为二房型约60平方米、三房型建约70平方米,申请家庭可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中按意愿选房,房型的选择不受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