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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更新时间:2022-03-21 14:32:21作者:佚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准备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
为贯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经商财政部允许,现就开展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总体请求
推进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管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加权、表示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通习近铺渎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详细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心部署,环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密切联系实际,维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涉农补贴领域“五公开”工作机制,踊跃推进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维持需求导向。环绕人民群众最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结合涉农补贴领域特点,采用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正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维持常态公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请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维持创新研究。在落实《指引》断定公开事项基础上,勉励地方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拓展公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研究高效便捷公开方式。
维持监督评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指定专岗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农业补贴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工作,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及时评估公开成效,稳步提高政务公开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建立尽善工作机制,公开内容笼罩农业补贴全流程、补贴服务全过程,农业补贴政务公开工作基本实现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领域。农业农村部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转移支腹锣项目。
(二)适用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一)公开目录。《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括3个一级事项,分辞是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一级事项下划分6个二级事项,分辞为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新型职业农民哺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转移支腹锣项目是否列入公开事项目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断定。
(二)公开事项标准。按照不同公开事项的特点,分辞断定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详见附表)。地方农业农村部梅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进行细化补充和提升。公开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工作流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事项决心、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请求,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可以在达到标准目录基本请求的基础上,结合公众需求和各地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细化梳理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发布、解读、归应各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器重,踊跃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加强对基层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取得实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踊跃研究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主意,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归应亲切、公众参加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加、能监督。
附件: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仅截取与生猪扑杀有关部分)